養老金計發方法有變 解讀新規8種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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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江蘇省政府令第36號《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開始實施。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做實個人賬戶和改革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是本次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省政府還承諾每年都要增加養老金,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那么,這項新規實施后,究竟會帶來哪些變化,會對企業職工參保養老產生怎樣的直接影響?昨天上午,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對這項新規作了詳細解讀。
新規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更加注重效率,將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數額多少與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緊密掛鉤,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
按照原辦法,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調節金、繳費年限養老金五部分組成。新規定取消了調節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計算保持不變,但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上有很大變化,具體體現在:如果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則系數越大、退休工資越高。例如,常州市一位姓王的企業職工今年7月份辦理了退休手續,他的工齡為39年7個月,繳費基數大多按封頂數即職工平均數的300%繳費,結果按老辦法計算,他退休后每月的養老金為1652元,如果按新辦法計算高達2301元,相差了649元。
新規擴大了參保范圍,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一是企業參保范圍由城鎮企業擴大到城鄉企業;二是個體工商戶由城鎮個體工商戶擴大到城鄉個體工商戶;三是用人單位由企業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編制外聘用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四是參保人員范圍由具備我國國籍的職工擴大到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人員,在江蘇省各類企業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德國、韓國已與我國簽訂互免社會保險費協議除外)。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管理人員55周歲),調整為:男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其中,企業中城鎮戶籍女工人、原固定工工人身份的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女參保人員,在新老辦法對比的過渡期內(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仍按老辦法執行,即退休年齡仍為50周歲。
自8月1日起,江蘇省戶籍的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后延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
據悉,常州市多渠道受理參保人員“繼續繳費”。單位從業人員等由其所在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繼續繳費”手續;靈活就業人員委托勞動保障代理機構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繼續繳費”手續;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符合退休條件、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人員,可以申請“繼續繳費”,不愿 “繼續繳費”的,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單位或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個人意愿,幫助辦理相關手續。
新規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對象、手續和標準。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能夠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人員,包括靈活就業人員、鄉鎮企業的從業人員不得通過補繳的形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限。
據悉,應參保而未參保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的應繳費年限由各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所屬統籌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補繳費手續;1996年1月1日后應繳費額由所屬統籌區社保經辦機構直接審核確定并辦理相關補繳費手續。補繳費額按補繳年度的繳費基準數、繳費比例等確定。
此次新規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由原來的11%調整為8%,個人賬戶為全部個人繳費的8%劃入。
自8月1日起,參保人員在非國有、國有控股及轄市(區)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國有、國有控股及轄市(區)屬以上大集體已改制等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不再作為今后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依據。僅國有、國有控股、集體企業人員才能享受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待遇。
據悉,在新規施行前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按照原有規定進行一次性核定,作為參保人員今后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依據。此外,自8月1日起,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增加的折算繳費年限最多為5 年;退休年齡每推遲一年,增加的折算繳費年限則減少一年。
過去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后,直系親屬不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死亡待遇,要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申領,這次明確規定:直系親屬可以直接申領。
摘自《常州晚報》